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无偿捐赠,接受的捐赠资产包括现金、支票、汇票、股票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和物品;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入账实施细则》(西电资〔2018〕18号)等规定计价入账。对于不易储存、运输或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用途的捐赠物资及财产,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和基金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资产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相关收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七条  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捐赠者意愿执行,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有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的支出、开展对外交流等各项业务活动经费的支出、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行政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经费的支出等;

(三)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支出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投资资产等。

第十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如当日超出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三)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

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并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以及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对投资类型事先应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较成熟的方案报送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研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投资理财必须坚持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

(三)投资资产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