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证理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为教育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公告的起草工作。理事会议题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确定。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在会议召开前5日,由专人或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理事、监事。

第七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在会前3日内,由专人或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理事、监事。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讯会议方式进行,作出的决议,应由参会理事签字认可。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代表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基金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职权

第十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由教育基金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实施: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法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

  (三)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重要涉外活动、重大投资、资助活动等;

  (四)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内部治理制度、管理制度;

  (七)听取、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及举手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经参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讨论事项,可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理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理事若与理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理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五章  会议文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秘书处专人记录和保存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秘书处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汇报反馈理事会决议执行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6月10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