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冠名管理办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冠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与发展,感谢和表彰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社会团体、单位及校友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及各学院、部处,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等接收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三条  命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三)适应学校总体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四条  命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命名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五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等实物,支持教学科研及学生培养等活动者,均给予表彰和感谢,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具体通过捐赠项目冠名、捐赠荣誉授予以及其他方式予以鸣谢。

第六条  无论捐资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基金会网站上将实时公布捐赠方名单、捐赠金额;并将捐赠方名单收录中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年报存档保存。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对学校捐赠且资金达到一定额度者,经学校与捐赠方协商,可以用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冠名纪念。

第八条  人才、科研、学生培养等捐赠项目的冠名,由基金会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共同协商后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基金会汇总意见确定冠名方案。校园建设捐赠项目的冠名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临时专家组论证。

第九条  命名范围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室等。
  (二)风景类:广场、道路、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人才项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优秀教师等。
  (四)实验室类:实验室或研究院(中心、所)等。
  (五)学生培养。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其中,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创新创业基金包括学科竞赛基金(包括国际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等;学生活动基金包括学生社团基金、学生各类专项活动基金等。

(六)学术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七)科研创新基金类: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学术出版、标志性科研设施等。
  (八)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九)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或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命名标准
  (一)建筑类:(包括建设捐赠项目命名和维修捐赠命名)

建设捐赠冠名标准: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1/3者(以专家评估的当前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另行协商。

维修捐赠冠名标准:捐赠款用于大修或翻修程度的楼宇维修,捐赠额不低于维修总费用1/2或不低于楼宇建设费用1/3者,可协商获得该楼宇整体冠名权。
  (二)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协商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三) 人才项目: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且不低于100万元,方可获得命名权。

(四)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实验室投资总额1/2且不低于100万元,可协商获得该实验室的命名权。
  (五)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2万元或总额不低于10万元(含)以上,可获得冠名权。
  (六)科研创新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七)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八)符合上述条件的留本基金可获得永久冠名权,年度基金可在资助年限内获得冠名权。
  第十一条 命名规则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AA(BB) CC
  1. AA。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及简称。;
  2. 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科技、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 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的馆、楼、舍、堂、路、道、园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奖学金、助学金、基金实验室等。
  例如:建筑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某某体育馆);奖(助)学金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某某奖学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某某助学金)。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十二条 命名程序
  (一)校园建设捐赠项目冠名程序:    1. 捐赠项目命名初审工作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重大捐赠项目命名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捐赠命名时限等。
  2. 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对重大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
  3. 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命名申请,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举行捐赠命名仪式等。
  4. 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二)一般捐赠项目冠名程序:

对于一般捐赠项目命名,经学校和捐赠方协商后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基金会汇总意见确定冠名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命名。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标示的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捐赠方在捐赠时有冠名要求的,在捐赠人捐赠后出现严重违法犯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政策、社会公德等行为、不宜再以捐赠人姓名或商号冠名时,学校有权撤销其冠名。

第十五条  取消、修改、更换冠名应由基金会与原捐赠方沟通后,提出更改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