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拓展教育资源、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运作各类捐赠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机构,其宗旨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广泛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西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创建世界知名大学。
第三条 鼓励校内各学院、书院、各部门、积极在基金会设计捐赠项目,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资金,依据本办法提高捐赠资金的效益。
第四条 基金会对社会各界的捐赠物资实行项目管理制,接受和设立捐赠项目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遵循捐赠人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章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理事长的指示,负责理事会的议题准备、会议组织及决议落实工作;及时向理事会成员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接受理事、监事的质询和监督;
2、策划筹款项目,组织和开展筹款活动;跟踪捐资到位情况,协调落实各方应履行的义务;
3、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适时向捐赠人提供协议执行情况;
4、按照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做好捐赠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5、策划组织有关项目的捐赠/授聘仪式活动;
6、基金会与捐赠人、潜在捐赠人、校友的联系及接待工作;
7、本着“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组织基金会所有的资金运作;
8、按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作好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9、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10、按照陕西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年检、年审;
11、遵照民政部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时准地公布本基金会各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2、基金会网页的管理及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13、建立健全秘书处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管理;
14、理事会、学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设立
第六条 捐赠人和学校各学(书)院、各部门、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捐赠专项,由基金会设置专项账户,独立核算。捐赠项目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或单位填报《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并初步拟定所设项目的管理及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审核。
第七条 根据项目用途不同,可分为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
校级项目是指校内各部门发起设立,募集资金在全校范围内使用的项目。
各学院、职能部门依靠其自身资源优势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的其他捐赠由本部门使用的项目为院级项目。
第八条 凡在我会设立的各类项目,应尊重捐赠人意愿,明确项目类型和资金使用用途。
项目根据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动本项目或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是以捐赠资金本金开展资助活动;不动本项目是以捐赠资金的投资收益开展资助活动。
基金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对不动本项目的资金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捐赠人有投资品种、投资风险要求的,遵循捐赠人意愿;没有相关要求的,由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
项目根据资金用途是否确定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资金用途、捐赠项目、实施时间及捐赠受益对象的捐赠。非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不限定资金具体用途的捐赠。包括校级非限定捐赠项目及部门非限定捐赠项目。非限定性项目的使用由学校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讨论确定捐赠项目的使用。
第九条 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所设项目主要用于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用途,包括且不限于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科学研究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校名、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项目用途三部分组成。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专项基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重大冠名捐赠应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使用申报、评审、项目执行等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项目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审核,由项目执行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在筹集和申办前,相关部门应将捐赠者、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资金使用计划、协议文本等重要内容向基金会报告,接受基金会的指导、管理与审核。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款项接收、收据开具、报表编制、证书颁发等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由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捐赠协议等,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奖教金、助学金、奖助学金以及奖教金等评选工作,由相关部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均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和运作,捐赠方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由基金会单独设账,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相关部门和捐赠人的审计和查询。
项目资金使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协议编制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时间进度,报基金会审核。
限定性项目确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项目执行单位报基金会审核后,在争得捐赠方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变更使用用途。
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所需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资金使用计划转入学校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分别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捐赠协议要求的项目资助项目,有权要求学校财务停止拨付捐赠资金,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整改;对严重违反捐赠协议的项目可追回捐赠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向基金会、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基金会应及时在捐赠人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同时向捐赠人反馈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所有项目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教育厅、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须于每年年初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捐赠,均应按照参照本办法开展活动。募捐单位应填写《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基金会对捐赠物资予以接收并妥善保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对捐赠物资进行分配和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因项目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项目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单位提出终止动议,报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专项项目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鼓励关心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建设发展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为学校提供信息、策划项目、捐资捐物。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开展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基金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